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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0********,汉族,初中,无业,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人,住沅江市**廉租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6********,侗族,初中,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村**村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底,被告人丁某某与其女朋友钟某某及被告人杨某某一起吃饭告诉杨某某可以售卖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方式赚钱,酬金为一至两万元不等。杨某某因为自己缺钱,即同意办理。2020年 6月初,杨某某将本人身份证交给了丁某某,丁某某通过联系中介办理营业执照。办理期间杨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两张电话卡专门用于注册营业执照使用。待杨某某办理的营业执照(沅江市**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下发后,丁某某与杨某某一同在中国建设银行沅江支行柜台办理了一个对公账户(账户号码是430501677308********)。待对公账户办好后,丁某某将营业执照(沅江市**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对公账户等全部资料邮寄给了张某某。期间杨某某办理的第二个营业执照已经通过审查后下发,但因丁某某一直未收到张某某承诺的酬金,故未将第二套营业执照邮寄出去。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上查询,沅江市**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账号430501677308********)被涉嫌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转账。

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机关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对公账户流水及其他相关书证;2.证人钟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丁某某、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丁某某六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判处杨某某四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贾浩

检察官助理:曾艳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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