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丁某某,曾用名丁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和现住址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8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住址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丁某某驾驶皖*****五菱宏光面包车,与其妻子被告人龚某某自河北省返回安徽省老家途中,想起之前途经济南市长清区时在104国道路边见到的崖柏盆景,而预谋实施盗窃,并提前将车牌卸下。次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104国道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在被告人龚某某的帮助下,将被害人董某某摆放在家门口的1个崖柏盆景搬运至面包车上,并运回安徽省涡阳县的家中。经鉴定,被盗崖柏盆景价值6833元。
2019年12月19日,民警在被告人丁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将被盗崖柏盆景查获。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
2019年12月27日,民警将被盗崖柏盆景发还被害人董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丁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龚某某具有自首、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龚某某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华雷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情况说明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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