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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8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住湖北省罗田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0时,被告人丁某某驾驶鄂JK****号小型汽车自罗田县大别山驾校往湖北**有限公司方向行驶,行至罗田县凤城大道龙某某驾校外十字路口处,与龚某甲驾驶的鄂J7****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龚某甲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经罗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龚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龚某甲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破案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龚某乙的证言;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若刚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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