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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947********,汉族,文盲,务工,家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9日,经我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4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8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栋**室被害人梁某乙家中做保姆时,趁梁某乙上厕所洗漱,偷用梁某乙的钥匙,从梁某乙卧室箱子里盗得人民币5400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丁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丁某某退赔被害人梁某乙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领条、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梁某甲、胡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梁某丙陈述;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退赔被害人梁某乙的经济损失,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胜赢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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