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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易某某故意伤害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村**组。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分别于2014年3月16日、2015年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镇**村**组。因吸毒于2016年8月5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甲、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丁某乙发生口角,后被告人丁某甲伙同被告人易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二中路口及二建巷等处,对被害人丁某乙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丁某乙的胸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丁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甲、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湖南医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CT检查报告单、电话通话详单等书证;

2.被害人丁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丁某甲、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怀鹤)公(刑)鉴(法伤)字[2020]19号鉴定书;

5.勘查、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甲、易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丁某甲、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烜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易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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