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万志高,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7********,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号,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棍丁腊(自报),男,2001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家住缅甸**镇**村,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9年10月2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次,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志高、棍丁腊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10时许,被告人万志高将被害人李某某诱骗到瑞丽市姐勒水库西侧,后万志高持匕首、被告人棍丁腊持铁棍伙同他人抢劫了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735元及价值4840元人民币的手机两部,在此过程中二名被告人的同伙将被害人李某某殴打致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现场辨认、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志高、棍丁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志高、棍丁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志高、棍丁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志高、棍丁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珊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8张,认罪认罚材料2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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