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管委会**村**自然村**号,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管委会**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昌市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和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万某某、王某某窜至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公交公司宿舍区,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铺设在公交公司宿舍的通信电缆用剪刀剪断后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的通信电缆以46680元的价格卖到南昌市南昌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品收购站处。所得赃款两人平分。其盗窃行为共造成8户固话用户和宽带业务中断。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通信电缆市场总价值为人民币46680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万某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电缆情况说明、财产损失报告、报修单、人口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检查笔录;
6、被告人万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
8、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4668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万某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赃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义树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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