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辽B****2号小型越野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办事处滨海路东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翻损。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万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行驶证、机动车查询记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某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血中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笔录;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刁君冲
检 察 员: 李振双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办事处城南小区家中,联系电话:18675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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