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11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4********,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居民,家住弥勒市**镇**社区**幢**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万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钟某某、施某某、马某某、柳某某在弥勒市**镇**村其家出租房内吸食毒品小马(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2020年9月17日和24日,被告人万某某分别两次容留吸毒人员施某某在弥勒市**镇**村其家出租房内吸食毒品小马(冰毒)。
3、2020年9月,被告人万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钟某某在弥勒市**镇**村其家出租房内吸食毒品小马(冰毒)。
4-5、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万某某分别两次容留吸毒人员马某某、柳某某在弥勒市**镇**村其家出租房内吸食毒品小马(冰毒)。
6-7、2020年10月19日和22日,被告人万某某分别两次容留吸毒人员施某某在弥勒市**镇**村其家出租房内吸食毒品小马(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4.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
5.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丽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