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邢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1197号

被告单位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幢**室,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诉讼代表人黄某某,性别:男,1981年**月**日出生,户籍在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

被告人邢某某,性别: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21979********,汉族,大学文化,系**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在黑龙江省依兰县**镇**小区**组。

被告人胡某某,性别: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2********,汉族,大专文化,系**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弄**号**室。

上述两名被告人于2020年1月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的值班律师、两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邢某某、胡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公司期间,明知无真实业务,为非法抵扣税款,经他人介绍,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954372元,税额574566.88元,并全部抵扣。其中,被告人邢某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237722元,抵扣税额325139.1元;被告人胡某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716650元,抵扣税额249427.78元。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邢某某、胡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胡某某主动至税务机关补缴税款4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协议》《报价单》《验货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缴款凭证》,闵行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清单》,闵行公安分局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材料。

2.证人刘某某、余某某、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邢某某、胡某某的供述。

4.闵行公安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公司及被告人邢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及被告人邢某某、胡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金额为人民币57.4万余元,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单位**公司及被告人邢某某、胡某某的刑事责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单位**公司及被告人邢某某、胡某某均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公司及被告人邢某某、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单位**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邢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斌

检察官助理:谭晓蕾

2020619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1381757****)、胡某某(1861685****)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