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Z290号
被告人东**,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9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省**区**镇**村**组。2016年因吸食毒品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宣布逮捕。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东**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被告人东**在审查起诉期间拒不到案,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于2020年10月16日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并于2020年12月15 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左右,井**(已判决)因其雇主张**与被害人汤**建冷库一事发生争执,后井**授意岳**(已判决)教训汤**,岳**遂纠集岳*(已判决)、李**(已判决)及被告人东**等人于2017年12月1日晚19时许驾车将被害人汤**掳至车后箱带至河滩地,期间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并殴打,后逼迫汤**脱光衣服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东**伙同他人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全文
检察官助理:屈京
(院印)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东**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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