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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贺某某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开版)_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26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含山县**服装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镇**行政村小司村**号,现住于含山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赌博,于2019年2月20日被含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2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服装加工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服装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于安徽省含山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于2018年3月5日被含山县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严某某等3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2020年2月19日至3月18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1月23日至12月7日、2020年2月5日至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焦某某(另案处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就让严某某帮忙代加工运动品牌服装,并承诺以后可以长期合作。后焦某某陆续将adidas棉服和puma棉服的所有制衣材料包括商标标识通过货车都发到严某某工厂。

1.2018年7、8月份,严某某因工厂无时间加工,联系曹某某将adidas棉服订单转让出去,并承诺后期给曹某某订单。严某某、曹某某明知是加工假冒adidas棉服,仍将此订单转给吴某某,并将2000件adidas棉服原材料送到吴某某工厂,后吴某某将该订单转给贺某某,曹某某口头担保了加工费。2018年8月份,贺某某服装加工部就开始生产该批棉服,生产早期如遇到生产技术或原料问题,贺某某就联系曹某某,曹某某联系严某某,严某某再联系焦某某工厂跟单员孙某某来解决,后期贺某某直接联系孙某某。贺某某服装加工部共生产出adidas棉服正品1500件,残次品400件。后严某某与焦某某在代加工费用涨价方面未达成一致,焦某某未提货。2018年10月24日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应俊服装加工部并扣押了该批棉服,2018年11月15日含山县公安局扣押了该批棉服。2018年11月26日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确认该批棉服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2019年9月30日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这1900件adidas棉服合计人民币165620元。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贺某某被含山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同日被告人严某某、曹某某向含山县公安局投案。

2.2018年7月份,严某某通过何某某将1400件彪马棉服订单转给了吴某某。在制衣过程中,严某某还带着孙某某到吴某某厂区看过衣服质量和进度。吴某某厂实际生产出210件彪马棉服,其中交给严某某100件。2018年10月26日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了吴某某工厂并查封了“puma(彪马)”棉服110件。2019年1月7日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确认,该批彪马夹棉外套系假冒产品。2020年4月8日,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这210件彪马仿制棉服合计人民币1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adidas棉服1900件;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查询证明、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和移送函、含山县公安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委托保管函、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鉴定聘请书、鉴定证明、鉴定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查封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案件调查报告、营业执照、原因说明、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袁某某、卜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严某某、贺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贺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伙同他人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82420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曹某某、贺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6562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严某某、曹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侵权物品尚未销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贺某某、曹某某、严某某平时经营服装加工,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贺某某、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依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玉奇

检察官助理:张  燕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联系方式156******99)、贺某某(联系方式180******05)、曹某某(联系方式188******80)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4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7张。

       3.《调查评估意见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1900件adidas棉服现保管于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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