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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8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将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将乐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0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面包车,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后巷路金霞小区停车场左拐进入后巷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后巷路2号路段时,遇被害人林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后巷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此交汇。被告人严某某未避让,致使闽******号小型面包车左前车头与闽******号小型越野客车左前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认定,被告人严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林某某不承担责任。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严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223.7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严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在事故发生地被民警当场查获;其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现场吹气检测单及吹气照片、到案经过、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道路属性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傅桢桢

检察官助理:李芳芳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小区**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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