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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系武汉市蔡甸区**镇**村原**、**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复杂,本院于6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严某某任武汉市蔡甸区**镇**村**、**会**,负责主持**会的全面工作。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为加快推进**大道项目征地及项目范围内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于2017年6月8日委托含索河街办事处在内的5个单位作为征迁实施主体。**街办事处下辖的**村涉及56栋房屋在拆迁之列。为此,**街办事处安排**村**会协助办事处从事征拆还建工作,**村**会及**街办事处的相关领导共同选定位于**村的**湾、**湾的两处地块作为村民还建点。随后,**村**会与拆迁农户签订了拆迁还建协议,约定该村拆迁还建实行统一确定还建基地、统一规划、统一外立面、分户自建原则。被告人严某某向索河街办事处推荐武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和杨某甲、杨某某、杨某乙分别作为严湾、杨湾还建点的承建方。2018年1月8日,被告人严某某代表**村**会委托**建筑公司负责**村**大道还建房建设涉及的三通一平及水泥硬化道路、排污管道绿化、待建村民还建房等工程项目,随后,拆迁农户与**建筑公司、杨某甲、杨某某、杨某乙等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

2018年3月,被告人严某某作为**村**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明知涉案地块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参与组织、协调施工单位在**村**湾、**湾的水田、水浇地等集体土地以及基本农田上进行还建房的施工建设,2018年10月10日,蔡甸区土地监察大队发现**村**会非法占用农用地,责令被告人严某某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施工方继续施工至2018年底,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建设的42栋还建房主体结构已全部建成。

2019年10月10日,经武汉市蔡甸区勘察测绘设计院勘测,**街**村两处还建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为37.5135亩。经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涉案项目非法占用耕地上已建成了建筑物,造成37. 5135 亩土地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严某某在接到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关于印发嵩阳大道项目征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街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指导意见、**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成立**街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九大指挥部的通知、蔡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街**村**大道还建点用地审批情况的说明、蔡甸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数据图、蔡甸区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协议书、建筑施工合同、中共**街道工作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村**会出具的“两委”班子分工表、蔡甸区**街国土资源管理所出具的**村**湾、**湾还建点土地规划情况图等书证;2.证人某某甲、肖某某、某某华、某某乙、李某某、许某某、孙某某、杨某甲、吴某甲、杨某丁、吴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 耕地破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等;5. 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作为武汉市蔡甸区**街**村**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严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前

检察官助理:袁彦飞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联系电话13237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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