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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丹阳市某某轿车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单位丹阳市**轿车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MU2****,住所丹阳市**镇**村,法定代表人匡某某。

诉讼代表人匡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8********,丹阳市**轿车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丹阳市**轿车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镇**村委**埭**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丹阳市**轿车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10日已告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单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单位丹阳市**轿车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徐某某,未经 、Superb、 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丹阳市**轿车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内,多次生产假冒 、Superb、 等注册商标的宝来、桑塔纳、波罗等汽车车灯,并进行销售。2019年6月24日,公安机关在丹阳市**轿车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内当场查获印有 、Superb、 等注册商标的宝来、桑塔纳、波罗等各种汽车车灯共2983只,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车灯,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82538元。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明、鉴定书等书证;2.证人俞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丹阳市**轿车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徐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丹阳市**轿车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苏耘

            检察官助理:邱伟毅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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