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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宝森盗窃案)_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于宝森,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2008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1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6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宝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9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宝森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2日上午,被告人于宝森驾驶二轮摩托车到昌邑市围子街道大章东村,采取翻墙入院方式进入高某某家,盗窃现金1300元、酷派手机一部、海信手机一部、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昌邑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酷派手机、海信手机、惠普笔记本价值为人民币250元。

2.2020年6月8日上午,被告人于宝森驾驶二轮摩托车到昌邑市都昌街办乖场村,采取翻墙入院方式进入袁某某家中,盗窃华为荣耀手机一部、银质首饰一宗、现金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笔记本电脑(照片);2.书证:人员档案、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高某某、袁某某的陈述;4.证人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于宝森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搜查笔录;7.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宝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宝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累犯,同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于宝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红梅

检察官助理:冯润森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于宝森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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