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于松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63********,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1988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1年4月26日假释;2003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7年4月17日因犯强奸罪被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5年6月2日因盗窃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7月7日因盗窃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7月23日因盗窃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9月14日因非法侵入住宅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8年1月18日因盗窃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2月25日因盗窃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松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0月10日、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于松岐先后至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集市、大水泊镇驻地、文登营镇西仓村“****药店”门口采取顺手牵羊等手段实施盗窃3次,盗得现金、手机、挎包、钱包等款物一宗,经认定,价值共计人民币968.3元。
被告人于松岐到案后,追回部分涉案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6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检查、提取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松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于松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晏平
检察官助理:邹静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于松岐现被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2册、证据光盘2张、电子卷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