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45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威海市环翠区**镇**村**街**号,现住威海市环翠区**镇**小区**号楼**室。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从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湖畔田园小区出发,行驶至温泉镇郑家村接到其母亲后返回,途经**路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与鲁******号小型轿车相撞。经认定,被告人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5.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晓
2018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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