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于某甲寻衅滋事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刑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区**街**号,住辽宁省朝阳市**县**镇。2011年12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2年3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2012年6月因寻衅滋事罪被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0月1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6月被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1月31日,因吸毒被朝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2015年2月10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6日由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同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于某甲酒后手持二把砍刀无故将停放在朝阳县**镇**村**小吃饭店前的姜某某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机盖子、前风挡玻璃、左前侧车窗玻璃、左后侧玻璃砍坏,同时将亢某某的白色丰田霸道越野车前风挡玻璃、后风挡玻璃、后左右两块小玻璃、后门塑料配件、右前轮轮胎砍坏。2020年8月12日于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0年8月18日经朝阳县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损坏物品价格为:人民币8510元。

2020年8月26日于某甲父亲于某乙与姜某某、亢某某达成谅解,赔偿姜某某损失人民币10000元、亢某某损失人民币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邢某某、刘某甲、于某乙、刘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姜某某、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朝阳县检验检测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丽梅

检察官助理:闫明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