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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云某某滥伐林木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云某某,曾用名:云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6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组。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19年6月28日被开封市祥符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 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森林公安局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5日,被告人云某某伙同苏某某(已起诉)将开封市祥符区****控导班西侧16-18号护堤坝上祥符区河务局所属的杨树盗伐24棵。经开封市祥符区农林畜牧局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被盗伐的杨树折合立木蓄积22.416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相关书证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量刑情节;2.证人证言:苏某某、权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盗伐林木的相关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云某某对盗伐林木的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立木蓄积鉴定意见书证实了盗伐林木的立木蓄积数量;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了被告人盗伐林木的现场概貌;现场指认笔录证实了被告人对案发现场的指认情况;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1张证实讯问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伐他人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志强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云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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