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亓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镇**路**巷**号,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5时许,被告人亓某某酒后驾驶晋L****1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襄汾县**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220.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亓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麦仓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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