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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仇灿明盗窃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仇灿明,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资阳区**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04年12月7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1月6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11月4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5月10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6月26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20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3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1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灿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仇灿明来到益阳市资阳区和皇爷槟榔厂办公楼附近,见被害人曹某某家中一楼的防盗门没有关闭,遂从该防盗门进入曹某某家中二楼,再从二楼的窗户处攀爬进入隔壁靠西边的卧室内,从该卧室的左右两个床头柜里面共盗得现金人民币33100元。之后,仇灿明走出曹某某家门,逃离现场时恰被外出返家的曹某某抓获。当日,被告人仇灿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仇灿明盗窃所得331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曹某某。到案后,被告人仇灿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仇灿明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灿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灿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灿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仇灿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仇灿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仇灿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的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仇灿明有期徒刑2年3个月至2年9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胜赢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仇灿明现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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