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26号
被告人付万海,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国营**农场**区**生产队**号,2018年至2019年1月曾在海口“**网”**华庭**店任业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陈造烘,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万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6月10日, 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2月,被告人付万海在海口“**网”**华庭**店任业务员时,被害人许某某听付万海说他朋友有海口市**路**号**花园**号楼**房要卖,便叫付万海为其办理购买该房的过户手续,付万海表示同意,许某某信以为真。2018年12月21日至24日,应付万海的要求,许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大道**房地产门店处,通过手机银行向付万海的中国兴业银行账户(银行卡号6229086230********、账户代号6220101262********)分三次,每次10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0元的购房诚意金转给付万海。但是,付万海没有将此事上报公司,私自收取许某某的购房诚意金,并且通过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微信支付、支付宝等方式,将钱转入微信零钱充值、微信零钱取现、支付宝快捷支付等,全部用于给不特定人(含企业)多次转账、支付消费。随后,付万海没有给许某某办理购房手续,也没有将购房诚意金退还给许某某,辩解称已将购房诚意金转交给“陈哥”(微信呢称为小九******,微信号:ORG******。经查询,该微信号的开户主体姓名是“付万海”)办理,但没有办成,钱也无法追回。许某某为退还诚意金追得紧时,付万海就谎称该房东被车撞了,叫许某某别着急,并逐渐中断与许某某的联系。
二、2019年1月6日,被害人吴某某想购买位于海口市琼山区**路**花园的**型**栋(别墅),便要求自称是房地产中介公司业务员的付万海为其办理购房手续,付万海答应吴某某可以为其办理购房手续,吴某某信以为真。2019年3月23日,付万海以居间方“海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卖人“马某某”的名义(经查询,付万海、马某某均不属**房地产公司的人员)与吴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自2019年1月7日到2019年8月25日期间,付万海多次以办理购房需要评估费、疏通关系费、定金、税费、垫资费、贷款手续费等理由要求吴某某付钱,吴某某在明光酒店等地多次转给付万海人民币共计610060元[其中:向付万海的中国兴业银行账户(卡号6229086230********)转入15次,各次5000至180000元不等,合计512100元;向付万海的微信(微信昵称海南房产**1878976****)账号转入20次,各次960至20000元不等,合计97960元]。随后,付万海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全部用于向不特定人(含企业)多次转账支付或消费。付万海没有给吴某某办理购房手续,吴某某要求付万海退还购房定金。2019年8月26日,付万海给吴某某出具收据,内容为付万海收到吴某某女士交来**花园**栋房定房定金604999元。同日, 付万海通过微信给吴某某发来一份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书(2019琼民16号)(经查询,海南高院没有“琼民”字号的判决文书格式),内容为因房屋定金退款纠纷,原告付万海与被告海口**金融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某)自愿签订协议,被告海口**金融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某),2019年8月30日前付给原告付万海指定吴某某女士604999元人民币等事项。过后,付万海没有将购房定金退还给吴某某,辩解称已将购房定金转交给“陈哥”(微信呢称为“小九******”,微信号:ORG******。经查询,该微信号的开户主体姓名是“付万海”)办理,但没有办成,钱也无法追回,并逐渐中断与吴某某的联系。
2020年1月7日下午13时许,公安民警在儋州市那大镇那恁路美食街将网上追逃人员付万海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报案书、刑事控告书、到案经过、银行查询回馈、营业执照、证据保全清单、房地产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涉案款项统计清单、支付账号查看、无前科记录证明、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
2.证人的喻某某、陈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付万海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万海以办理购房手续为名,先后骗取许某某、吴某某共计人民币63499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恩德
书 记 员:杜海美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付万海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五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一份;
3.涉案物品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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