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二部刑诉〔2020〕812号
被告人付俊丰,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乡**村**号,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镇**村。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8日被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子萱,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99********,汉族,大专在读,学生,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镇**村**号,住该地。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绰号“二哥”,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镇**村**号,住该地。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27日被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俊丰、赵子萱、赵某甲涉嫌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赵某甲、付俊丰向他人提供付俊丰、李某某等3人实名开户的银行卡5张,后他人利用其中的3张银行卡收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所得钱款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被告人付俊丰获利人民币1800元,赃款已挥霍。
(二)2020年5月,被告人赵某甲、付俊丰、赵子萱向他人提供赵子萱、赵某乙、闫某某实名开户的银行卡5张,被告人赵某甲、付俊丰另向他人提供银行卡1张,后他人利用赵子萱、赵某甲、闫某某实名开户的4张银行卡收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所得钱款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
5月14日,被告人付俊丰、赵子萱经预谋后,待上述部分钱款转入银行卡内,遂采用挂失并补办新卡的方式,盗取卡内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所得钱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该款中包括北京**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地区被他人采用电信网络诈骗方式骗取的部分钱款。
后被告人付俊丰将窃得钱款中的人民币14000元交给被告人赵某甲,被告人赵某甲明知该款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受。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付俊丰、赵子萱、赵某甲主动投案。被告人付俊丰所得部分赃款人民币27000元、被告人赵子萱所得赃款人民币19000元、被告人赵某甲所得赃款人民币14000元已扣押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校证明、电信网络诈骗案卷宗材料、微信交易明细、银行个人开卡业务申请书、异号挂失补卡业务申请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闫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俊丰、赵子萱、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5.其它证明材料:工作说明、扣押、发还清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子萱、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俊丰、赵子萱、赵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俊丰、赵子萱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俊丰、赵子萱、赵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甲曾受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子萱、赵某甲认罪认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赔各自所得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并从宽处罚。建议认定被告人赵子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认定被告人赵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巍巍
检察官助理:刘晓璐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付俊丰、赵子萱、赵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换押证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3.侦查卷宗7册(内含光盘12张)、讯问笔录复印件4份、工作说明复印件1份及散卷1册(内含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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