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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明亮、肖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付明亮,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7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赫章县**镇**村**组。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5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赫章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明亮、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付明亮电话邀约肖某某一起开设赌场与四川籍人员赌博,肖某某表示同意。2018年8月1日,付明亮通过电话联系赫章县**镇**村**组的许某某(另案处理),称在许某某家摆赌,许某某同意,付明亮到许某某家看了具体位置。当日21时许,付明亮和肖某某邀约了王某某、李某某、左某某等30余人到达许某某家,付明亮和肖某某提供赌资给王某某、李某某、左某某等人,并告知参赌人员不得自己带钱参赌、输赢均归付明亮等人以及与四川籍人员赌博时的规矩,安排邀约去的人员用麻将牌以“筒子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制造赌博气氛,等待四川籍人员来赌博。付明亮将四川籍的杨某某、林某某等人带到现场后让四川籍的杨某某等人当庄,杨某某等人当庄后以“筒子二八”的方式与付明亮、肖某某邀约的人员进行赌博,当日23时许被赫章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查获参赌人员30余人,收缴赌资3088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麻将、赌资等照片;2.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王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明亮、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明亮、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聚集人员参赌,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明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鑫

检察官助理:罗艳

2020年4月10

附:

1.被告人付明亮、肖某某现羁押在赫章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一册;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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