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吉林省梨树县人,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221987********,初中文化,系原四平市乐乐城音乐广场付经理。户籍地: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20年1月1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经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违法行为人周某某等人来四平市乐乐城音乐广场娱乐,期间周某某欲与违法行为人姜某进行嫖娼,经任四平市乐乐城音乐广场的副经理被告人付某某介绍并同意后,周某某与姜某来到四平市逸都酒店,姜某向周某某卖淫,非法获得1000元。
2020年1月8日下午,李某(另处)与违法行为人段某某、聂某某等人来四平市乐乐城音乐广场进行娱乐,当晚李某与段某某、聂某某等人到四平市铁东区北二马路夜上海烧烤店内吃饭,期间付某某介绍二违法行为人苏某某、张某某卖淫并将其送到夜上海烧烤店包间内。饭后,段某某与聂某某一同到四平市白玉兰大酒店入住,苏某某、张某某在酒店房间内分别向段某某与聂某某卖淫,苏某某、张某某分别获利1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4.监控照片;5.微信聊天、转账记录;6.情况说明;7.辨认笔录;8.情况说明;
(二)证人苏某某、张某某、姜某某、李某某、段某某、聂某某、蒋某某、周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败坏了社会风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克成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0年06月16日
附: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公安局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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