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河南省平舆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5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浙JY1***号小型轿车从黄岩区江口街道开往椒江区,途经江口街道上辇村菜市场路口处等待红绿灯时在车内睡着,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呼气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及抽血检查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驾驶前科查询、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吴晶晶
检察官助理:邱红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39******。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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