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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西省进贤县**********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0:3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赣A5****小汽车行至进贤县民和镇滨湖大道半岛豪园小区门口附近路段时被执行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付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齐亮

检察官助理:付颖慧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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