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村**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付某某通过快手平台冒充女老板发布视频,2020年3月,被害人王某某通过该视频关注被告人付某某,并互加微信号联系;次月,被告人付某某虚构合伙做汽车租赁生意的事实,以购买二手车资金周转或投资入股的名义骗取王某某微信转账14200元,并将以上款项用于“网易CC”直播软件给主播刷礼物等个人开销。2020年5月1日,被告人付某某因过意不去给王某某发了100元的微信红包后,将王某某的微信号拉入黑名单并删除。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付某某赔偿王某某损失14100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某陈述,手机、银行卡等物证,电子档案、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4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娟
检察官助理:高颖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5491****。
2.刑事侦查卷2册,手机1部、建设银行卡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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