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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住武冈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付某甲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洞口县X066线由东往西行驶至**镇**村路段,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相对方向刘某某驾驶的湘******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付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2.证人付某乙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提取血液照片;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8.血液样本提取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9.查获经过;10.户籍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肖靖

2019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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