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80号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代某某和刘某某(已判刑)借用佛山市创腾劳务派遣公司、广东航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佛山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高明杨和洋溪项目”临时安保用工服务合同,服务期间为2018年9月25日至10月25日。该合同实际上由被告人代某某和刘某某(已判刑)、广东航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履行。
9月30日,刘某某(已判刑)在微信上与被告人代某某合议以虚报保安出勤人数的方式骗取佛山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安保费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被告人代某某和刘某某(已判刑)共计虚报190人次的保安出勤人数,以每人每天750元的价格,共计骗取佛山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142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 书证;3. 被害人陈述;4. 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5.同案犯的供述;6.证人证言;6. 辨认笔录;7. 视听材料。
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报保安出勤人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14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崔惠贞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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