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任宏胜,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2月17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2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宏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左右,被告人任宏胜与被害人李某甲通过婚介中心认识。当月,被告人任宏胜谎称借钱投资蔬菜生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信任,被害人李某甲于同年8月25日、8月27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任宏胜转账各人民币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共计2万元。被告人任宏胜收到转账后,将上述2万元用于购买福利彩票,消耗殆尽。
同年8月,被告人任宏胜谎称借钱投资云南工地项目,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信任,被害人李某甲通过吕某某账户于同年10月22日、10月30日、11月5日、11月12日、11月19日分别向被告人任宏胜账户转账20万元、10万元、1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共计70万元。被告人任宏胜收到转账后,将上述70万元用于购买福利彩票,消耗殆尽。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任宏胜经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身份材料、车辆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站点销售额情况、欠条、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任宏胜航班轨迹、短信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鄢某某、李某乙、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任宏胜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宏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友珍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任宏胜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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