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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家林抢劫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6〕1292号

被告人任家林(自报),男,1997年**月**日出生,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家林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9日23时许,被告人任家林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携带水果刀一把,去到本区石楼镇市莲路锐丰音响对面的马路路口,以殴打、持刀威胁等方式对途经上址的被害人梁某某(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进行抢劫,劫得现金人民币7元和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元),并逼迫被害人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家林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家林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汪韫琦

2016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任家林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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