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任某某(绰号“小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200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转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1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方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任某某、唐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唐某某和崔某某(已判决)等人受吴某某(未满十六周岁、下同)纠集,为吴某某的女友罗某某(未满十八周岁、下同)在“快手”上与李某甲(未满十八周岁、下同)发生争吵一事,在玉环市楚门镇政府附近与李某甲谈判,吴某某、罗某某与李某甲在谈判中发生争执。闻讯赶来的被害人颜某某到达现场与崔某某发生口角,并拿出美工刀警告对方。随即,崔某某持木棍殴打被害人颜某某,被告人任某某、唐某某见状便也持木棍伙同同伙刘某、李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殴打被害人,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颜某某的损伤为右眼挫伤、右额骨骨折,已达轻伤二级程度。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任某某、唐某某到玉环市公安局清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自首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
2.证人方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吴某某、覃某某、邓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崔某某、余某某、刘某某、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唐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结伙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唐某某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唐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婉
检察官助理:金霞霞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玉环。
2.公安案卷6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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