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71********,大专文化程度,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庄街道**街**号,现住济南市莱芜区朝阳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原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15时16分许,任某某无证酒后驾驶鲁******的小型轿车,沿济南市莱芜区顺河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莱芜区水文局门口处,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支队莱芜区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任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后带其到济南市**医结合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任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4±4.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等;2.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执法录像;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刑事处罚,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均应依法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延忠

检察官助理:玄振华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

1370638****;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