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386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诈骗罪,1993年6月5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4月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6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淅川县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日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被告人任某甲曾向其母亲王某某要钱购买摩托车未果,后任某甲又向其二哥任某乙借钱,任某乙给任某甲五百元钱。2019年4月5日上午,被告人任某甲饮酒后让同村的朱某某骑摩托车带其到淅川县上集镇塘坊村向刘某某借钱五百元,后去全某某家购买摩托车未果。中午十二点多,朱某某骑摩托车将任某甲送至上集镇西坪头村小学附近后分手。午夜时分,任某甲醉酒后让王某某出面向任某乙借钱购买摩托车,为此二人在任某甲家门前发生争吵,后任某甲与王某某沿小路前往任某乙家,途中任某甲殴打王某某,致王某某受伤倒地,任某甲见状到任某乙家敲门,让任某乙起床处理受伤的王某某,任某乙到场后发现王某某生命垂危,遂拨打110报警,并通知其三弟任某丙到场,后王某某在送医途中死亡。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2019年4月6日6时35分提取的任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任某甲供述与辩解;证人任某丙、任某乙等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侦查实验;任某甲作案所穿衣服等物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夏国朝

范丽宁

                               二0一九年十月八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起诉书1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