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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诈骗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任某甲(又名任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曹县**镇**庄**村**庄**号,住曹县**街道办事处**关。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被告人任某以和冯某某共同承包定陶高铁护栏工程需交投标保证金为由骗取冯某某人民币5万元,后用于偿还债务、消费等。

2.2019年9月,被告人任某虚构为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事实取得保险业务员宋某某的信任,后于2019年10月9日,以办理保险需跑关系为由骗取宋某某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任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书霞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任某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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