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任毅,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为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户籍地为盐亭县**乡**村**组,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大道**城**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毅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将本案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批准本案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任毅借与被害人李某某谈恋爱期间,利用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以虚构自己父亲住院需要医药费、卖房需要手续费、贷款需要考察费、收欠款需要路费、与别人打架需要给警察红包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共计333046元用于消费等个人开支,期间被告人任毅转账给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共计264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毅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手机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纯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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