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毅诈骗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任毅,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为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户籍地为盐亭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大道******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毅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将本案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批准本案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任毅借与被害人李某某谈恋爱期间,利用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以虚构自己父亲住院需要医药费、卖房需要手续费、贷款需要考察费、收欠款需要路费、与别人打架需要给警察红包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共计333046元用于消费等个人开支,期间被告人任毅转账给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共计264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毅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手机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纯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