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7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路**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7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每次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份至2013年,刘某甲累计向伍某某借款115万元, 月息5分至8分不等。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刘某甲向伍某某出具了499万的总借款借条,在讨债过程中,伍某某和周某甲以借款系郭某甲的钱为由采取言语威胁、恐吓、打人、砸物等方式对刘某甲本人及家人进行逼债,并以“辛苦费”名义向刘某甲索要1.96万元费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15年6月,伍某某和周某甲到刘某甲无锡找其逼债,未找到刘某甲,在其租住屋打了刘某甲的小儿子刘某乙一巴掌。
2.2015年8月28日,伍某某和周某甲来到刘某甲无锡租住屋,伍某某用刘某甲前妻宋某某手机打通刘某甲电话,俩人电话中发生争吵,伍某某将宋某某手机摔在地上,把饭桌掀翻,周某甲将室内饮水机、电视机、冰箱等物品砸坏。
3.2015年8月至9月期间,伍某某和周某甲向刘某甲逼债过程中,因刘某甲不接电话,伍某某和周某甲多次发短信威胁刘某甲要动刀、动枪及砸刘某甲花桥老家的房屋。
4.2015年下半年,伍某某和周某甲将刘某甲花桥王祥村老家中茶几、玻璃等砸坏,并且将刘某甲的大儿子刘某丙(坐轮椅,行动不便)推倒在地。
(2敲诈勒索罪
1.2015年8月8 日,被告人伍某某、周某甲在花桥找刘某甲讨债时,以“辛苦费”名义向刘某甲索要9600元费用;
2. 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伍某某、周某甲在无锡找刘某甲讨债时,以“辛苦费”名义向刘某甲索要1万元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材料结算流水账、桩基工程决算书、转账凭证、抵押协议书、房产抵债协议、武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聊天记录截图、刘某甲与伍某某部分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刘某丁、鲁某某、刘某丙、刘某戊、涂四银、宋某某、郭某乙、周某丙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陈述;4.被告人伍某某、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周某甲多次采取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言语威胁等手段逼迫债务人偿还欠款,并且在此过程以辛苦费的名义向债务人索要费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吟佳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周某甲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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