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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驾驶鄂J4****小型轿车,行至刊江张竹林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龚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龚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龚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6日死亡。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伍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情况、前科证明、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的户籍资料、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3.(武)公(司)鉴(法)字[2020]J46号尸体检验报告、湖北军安[2020****(交)鉴字第167号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 被告人伍某某接受讯问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伍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伍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亚勤

检察官助理:舒鑫

2021年3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71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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