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何唯,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2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连州市**镇**街**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 元,于2018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由雄,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3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8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2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唯、蔡由雄、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何唯、蔡由雄、黄某甲三人实施多起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何唯伙同他人窜到连州市**镇**路**号三楼被害人刘某某的家中盗窃了一台白色OPPO手机。
2.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何唯伙同他人窜到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先后进入**路**号被害人欧某甲家中、**路**号被害人欧某乙家中实施盗窃。
3.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何唯伙同他人窜到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先后进入该村**号被害人邓某某家中、**号被害人黄某乙家中实施盗窃。
4.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何唯伙同他人窜到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先后进入**巷**号被害人成某某家中、**巷**号被害人蒋某某家中、**巷**号被害人曾某某家中实施盗窃。
5.2019年11月4日上午,被告人何唯、蔡由雄、黄某甲窜到连州市**镇**村,由何唯在村口放风,由蔡由雄、黄某甲进入被害人罗某某家中盗窃了现金人民币5000多元及两张银行卡。
6.被告人何唯、蔡由雄、黄某甲在盗得被害人罗某某两张银行卡后,发现上述银行卡中写有密码,三人在窜到湖南省临武县后,由黄某甲从某银行ATM机中取走上述银行卡中共计人民币14000元。
7.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何唯、蔡由雄、黄某甲窜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害人陈某某家门口,并在上述地点盗窃了一辆属于陈某某的豪爵牌太子款1258型号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查、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唯、蔡由雄、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唯、蔡由雄、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何唯、蔡由雄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斯迪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何唯、蔡由雄、黄某甲现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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