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左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部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曾用名何**、绰号“胖哥”),男,1993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县,住湖南省******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8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康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左**,男,1999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0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区,住湖南省永州市*县**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8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左**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同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2月23日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同年12月11日,经依法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中午,被告人何**伙同左**、周*(另案处理)驾驶湘**轿车,来到湖北省荆州市**区**路**卫生室路段,当张*甲、张*乙夫妇驾驶三轮摩托车经过时,左**驾驶车辆与摩托车并行一段后,故意突然在摩托车前打方向,迫使张**急刹车,周*骑自行车故意从后方撞上三轮车,倒地假装受伤(周*左手第五指中节指骨已提前砸骨折)。张*甲、张*乙带周*到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时,何**冒充周*舅舅的朋友,以赔偿医药费为名,骗取张**人民币6000元。

同年4月25日13时许,何**、左**、周*来到湖南省株洲市**区**路**小区门口附近,当林**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经过时,该团伙采取同样的方式“碰瓷”,骗取林**的老板周**2400元。

同年4月26日15时许,何**伙同左**、周*、陈**(另案处理)、唐**(另案处理)来到湖北省荆州市**路**路附近,当骆**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经过时,该团伙采取同样的方式“碰瓷”,骗取骆**的老板乔*3153.4元。

同年4月29日12时许,何**、左**、周*、陈**、唐**来到湖北省保康县**镇**局路段,当李**驾驶三轮车经过时,该团伙采取同样的方式“碰瓷”,陈**冒充周*的亲属要求赔偿医院费,李**发现被骗后报案,周*、陈**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保康县公安局民警在襄阳市谷城县将何**、左**、唐**抓获。

综上,该团伙作案四起,共计骗取多名被害人人民币1.15534万元。案发后,左**退赃款人民币1.8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自行车等物证(照片);2.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检查报告单、病历、车辆行驶路线图、情况说明、证明、归案经过、基本信息表等书证;3.证人张**、林**、周*、陈**、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张**、周**、乔*的陈述;5.保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张**、张**、周**、林**、乔*等人的辨认笔录;7.被告人何**、左**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碰瓷”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德全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左**现羁押于保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碟1张。

3.左**退赃款1.88万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