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村**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穆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4196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镇**村**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穆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6日,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9月2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何某某未经“3M”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高密市**街道**镇驻地租赁车间,雇佣工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3M”的口罩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37万余元。
2018年8月,被告人穆某某明知被告人何某某假冒“3M”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仍为其制作标有“3M”标识的口罩模板四块,非法获利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穆某某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穆某某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翠萍
检察官助理:李新英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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