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6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鄂J7****号小客车自罗田县凤山镇绿化广场往大别山商贸广场方向行驶,行至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路段,与推手推车的行人胡某甲发生碰撞,致胡某甲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甲系因严重颅脑损伤继发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经罗田县*******依法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在现场等候,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并履行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乙、胡某丙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勇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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