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公刑诉〔2016〕24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041970********,汉族,中专文化,湘乡市人,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路**号**栋**号。2003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30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在株洲市荷塘区沿茨菇塘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车行驶至华次路口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案发后,公安民警对被告人何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了提取。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何某某血液标本中乙醇含量为153.52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木春
2016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7331****。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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