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黄州区陈策楼镇雨山寺村饮酒后,驾驶鄂J0****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106国道黄州区路段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陶店原收费站路段时,被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分别为156mg/100ml、155mg/100ml、150mg/100ml。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46.59mg/100ml。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光盘一张;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骄阳
检察官助理:唐 钦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小区**,联系方式1867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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