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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滥伐林木罪)(公开版)_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5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70*******061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某某**镇**村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5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分别以16000元、7000元的价格承判本组柯某某户“凌冲屋基对面洼”、张某某户“滚冲大田洼”山场枯死松树和阔叶树林木。同年7、8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齐某某等人将山场林木一起砍伐,所伐林木运至**镇**街等地出售。2018年7月24日,经东某某**镇林业站鉴定,被告人何某某在柯某某户“凌冲屋基对面洼”山场采伐阔叶树蓄积11.8505立方米,在张某某户“滚冲大田洼”山场采伐阔叶树蓄积8.079立方米,共计采伐蓄积19.9295立方米。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退缴滥伐林木所得款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林地状况登记表、海军安庆医院检查报告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柯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东某某**镇林业站林木采伐案件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蓄积19.929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俭志

检察官助理:俞金玉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某某**镇**村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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