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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71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8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自称党员,户籍地为湖南省新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去到本区钟村街钟一村莲塘里大街大巷7号302房,入内盗去被害人邹某某放在该房内床头的手机3台。经鉴定:在现场阳台防盗网表面提取的指印1枚与被告人何某某的右手拇指指印是同一人所留。

2017年11月1日,被告人何某某去到本区钟村街钟一村莲塘里大街4巷3号202房,在窗外盗去被害人刘某甲放在该房内窗口的挂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300元、手机1台等物品),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在现场睡房窗户外不锈钢防盗网表面提取的指印1枚与被告人何某某的右手食指指印是同一人所留。

2018年9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去到本区钟村街钟一村莲塘里大街大巷7号505房,入内盗去被害人刘某乙等人放在该房内的苹果手机等物品。经鉴定:在现场阳台南侧防盗网外围表面提取的指印1枚与被告人何某某的右手食指指印是同一人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中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慧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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