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驾湘******小型汽车(车上载李某某、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从家中出发向平江县南江镇集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镇**村**组地段时,因冰雪路面操作不当自翻至水塘,造成被害人何某乙、何某丙当场死亡,被害人李某某、何某丁、何某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平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主动投案并积极参与救助伤者。2019年1月3日,被害人何某乙、何某丙的近亲属出具了请求免予追究被告人何某甲刑事责任的报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由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情节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昌生
代理检察员:余娟娟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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