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住租住武汉市洪山区**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被告人何某甲向中国银行仙桃分行申领一张可透支的信用卡,卡号为62590742********。2017年4月7日至2018年5月7日,何某甲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持卡透支消费,并申请账单分期,累计透支本金128250.44元。
2018年10月,被告人何某甲在该张信用卡出现逾期的情况下,为逃避银行电话催收,更换其手机号码。中国银行仙桃分行在通过电话无法联系到何某甲的情况下,分别于2018年11月14日、2018年12月18日在《仙桃日报》上刊登要求何某甲偿还透支款项的催收公告。截止2019年11月13日案发,何某甲仍未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
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于2020年6月1日向中国银行仙桃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28250.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银信用卡申请表、中国银行对账单、催收历史详细记录、催收公告、报案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何某乙、华某某、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燕
检察官助理:康鹏亮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5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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